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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全面胜诉福建省石狮市华联服装配件企业有限公司
就200780033868.X号专利侵权案的公告
针对我司与福建省石狮市华联服装配件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联公司”)涉及我司专利号为200780033868.X号,名称为“机械-磁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侵权二审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华联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我司与华联公司就此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案获得最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有效地保障了我司知识产权权益,一定程度上打击震慑了侵权者,对此我司感到非常欣喜和鼓励。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华联公司制造、销售的两款磁性扣具产品落入我司200780033868.X号,名称为“机械-磁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定华联公司:1. 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我司200780033868.X号,名称为“机械-磁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库存;2. 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华联公司为一家从事服装配件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生产品牌为“华联”、 “KAM”,生产、销售多款侵权我司专利产品。
被告华联公司本案涉案侵权产品:
我司发现在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以上两款涉案的侵权扣具产品主要通过taobao,1688或alibaba等线上网店和线下辅料市场商铺进行销售,同时也注意到有个别品牌方已将侵权扣具使用在其成品如背包、腰带、鞋靴等产品上。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侵权扣具的生产商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以及品牌方将侵权扣具应用在其成品产品上的使用行为,均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我司设计研发的正品磁性扣具均受专利保护,如生产、销售及使用与我司完全一样或极为相似的扣具产品,很可能已经构成专利侵权,请仔细辨别,以免陷入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费得洛克有限公司(Fidlock GmbH)
2022 年 12 月 16 日
FIDLOCK正品产品:
04010-000032(BLK)
F6021-000002(BLK)
FIDLOCK斐得洛扣专注磁扣18年,其创始人Mr. Joachim Fiedler是磁吸扣的发明家。创立于德国的FIDLOCK,已发展成为全球市场上磁扣原创和品质的领导者,产品广泛应用于时尚、运动、户外、服装、箱包、鞋帽、配饰等领域。FIDLOCK创新发明的V-buckle V型扣等一系列磁力扣、机能磁扣产品,依托独特创新的快拆磁扣设计,不止于快拆,为传统机能快拆扣带来了一次突破性革命。FIDLOCK磁扣,自动扣合,单手操作——甚至戴着手套也不受影响!
德国磁扣,原创正宗——FIDLOCK创新快拆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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