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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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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得洛扣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Fidlock Industrial (Shenzhen) Limited
通用条款
商家版(B2C)
本通用条款为斐得洛扣实业(深圳)有限公司(FIDLOCK)与各类销售商就产品分销至最终消费者的采购和交货合同的通用条款。
1. 总则
1.1 斐得洛扣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FIDLOCK")与各类销售商(以下简称 "客户")之间关于分销至最终消费者的产品("B2C产品")的所有合同应遵循下列通用条款(以下简称“GTC”)。
这些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客户购买FIDLOCK对终端消费者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备件和零件替换,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报价、报盘和其他合同。
1.2 通过下单或任何形式的下单意思表示,即表示客户同意GTC。所有的交付和服务都要遵守GTC,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本GTC所包含的条件应优先于任何其他条款,任何相反的、附加的或不同的规定或条款都对FIDLOCK不具有约束力,除非FIDLOCK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并由FIDLOCK授权代表签署。
1.3 GTC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交易,无需再作商榷。
1.4 FIDLOCK保留在任何时候全权决定编辑、删除或修改GTC内任何条款、价格表和性能描述的权利。FIDLOCK可通过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出现的任何修改。如果客户在收到修改通知后的四(4)周内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视为同意修改。
1.5 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应适用2010年版本。
1.6 客户只有在事先得到FIDLOCK的书面和签字同意后,才能转让采购合同中的债权。
2. 订单
2.1 FIDLOCK发出的任何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表)均仅构成不具有约束力的要约邀请。只有当FIDLOCK通过书面确认,或以执行订单的方式接受客户的订单,或实施任何履行行为时,买卖合同才算成立。
2.2 FIDLOCK仅受书面定价的约束。除非要约邀请中另有说明,FIDLOCK的报价(要约邀请)在发出后的14天内有效。
2.3 报价和订单确认书中注明的任何日期,包括预期的交货日期,仅在客户完全履行了约定的合作义务,特别是(但不限于)收到约定的预付款后才有效。合作义务也应适用于客户为履行其义务而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以及FIDLOCK与客户之间约定而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的额外服务。因客户原因导致产品的延迟交货或合同条款的变更,则原先注明的日期相应取消。
2.4 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FIDLOCK不能履行合同,则FIDLOCK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需赔偿客户。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自然灾害;战争(宣布的或未宣布的);动员;公敌行为;任何国家、州、或政治分区的政府或其管理机构的行为或由此产生的实体的行为;政治动乱;官方措施;禁运;恐怖主义或破坏行为;罢工;任何形式的闭厂或停工;劳动力短缺;能源短缺;运输障碍;火灾;水灾;水渍;恶劣天气;爆炸;运营中断;物质困难;或发生FIDLOCK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障碍或灾难。其他合法的撤销理由不受影响。
2.5 除非客户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FIDLOCK的资产恶化已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并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否则客户不得据此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
2.6 如果FIDLOCK收到客户的信用评级为负或经济状况出现重大恶化,特别是客户被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或已启动破产程序的消息或情况,FIDLOCK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产品规格、质量和样品
3.1 FIDLOCK的具体职责范围应根据相应产品文件、订单确认书和约定的合同条款确定。
3.2 产品规格仅限在FIDLOCK提供的产品文件和订单确认书中所描述的规格。目录册、网站或宣传材料中的图片和文字信息仅作为基本信息和广告之用,不构成任何对于具体性能的保证。
3.3 约定的产品规格只适用于由FIDLOCK交付和文件记录的产品的配置。这些规格不包括对特定应用的适用性的评估,除非FIDLOCK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客户有责任通过检查和测试,确定使用FIDLOCK的产品至其自身任何产品上时适合特定应用,同时包括可能由于产品名称或在市场上的普遍使用而假定可能的适用性的情况。
3.4 FIDLOCK保留由于强制性的法律原因、国家或国际标准或技术层面的变化而对产品进行修改的权利。另外,如这些修改并非根据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进行,亦非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风险、并且对修改后的产品的可用性或可销售性损害时,客户才有知情权和/或解约权。
3.5 客户应确保他们不保证或不宣传除FIDLOCK在产品文件记录中描述的应用或特性之外的任何应用或特性。
3.6 FIDLOCK产品含有磁铁。客户有向最终消费者或下游用户传达合法性的告知和澄清的义务。
3.7 产品的表面特性,如颜色和表面质量,特别是流痕、条纹、无毛刺和印制(如适用),应 "按样品的标准 "提供。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和/或标准公差内的偏差不应视为缺陷,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4. 价格和条件
4.1 产品的价格应按照达成合意时双方认可的价格来规定。如果有新价格表推出,则先前的价格表失去其有效性。新价格表出台对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及14天有效期内的报价不产生影响。
4.2 销售价格只有在得到FIDLOCK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作为固定价格有效。除非另有书面约定,FIDLOCK的价格作为提货出仓库有效价格,不包含运费。
4.3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非FIDLOCK单方原因,例如原材料的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成本增加了10%以上,FIDLOCK可对于计划在合同订立后四个月后的交货,将价格提高至交货日期的有效销售价格。这也适用于欧元、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波动情况。
4.4 只有在事先达成书面协议后,才允许扣除现金折扣。
4.5 如果提供个别报价,这些价格是基于客户向FIDLOCK提供的技术和法律框架制定的,而不考虑FIDLOCK无需必然知晓的任何进一步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无论报价的有效期如何,FIDLOCK均保留根据工作范围扩大或考虑到新增或变更的标准而调整价格的权利。
4.6 任何种类的折扣,如果没有确定其期限或时限的书面协议,FIDLOCK可在季度结束前的六(6)周内通过单方面书面声明进行修改或取消。
5. 交付、调度、运输风险和风险转移
5.1 如果因客户的要求或由于客户的疏忽而延迟提货,应由FIDLOCK自行决定货物的储存,该等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当FIDLOCK将货物交给运输商、货运代理或委托装运的其他人时,意外损失和意外损耗的风险将一并转移给客户。此条也适用于FIDLOCK装运成本或货物本身装运的风险。如果货物已准备好提货,则在客户收到货物准备提货的通知时,上述风险一并转移给客户。
5.2 运输所使用的包装以及类似的材料将不会被收回。客户负责处理这些包装材料,费用自理。
5.3 如果FIDLOCK应客户要求提供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单元不属于FIDLOCK的标准包装,FIDLOCK有权收取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5.4 只有在FIDLOCK明确确认的情况下,确定采购的交货日期才应被视为是明确的。
5.5 如果FIDLOCK未遵守合同约定在期限内交货,除法律规定不必要的情况外,客户只有在给予FIDLOCK适当的通知期(至少15个工作日)后,方有权行使其拥有的合同权利。
5.6 如果FIDLOCK因不可预见的事故而无法履行其义务(尽管FIDLOCK采取了合理谨慎的措施,但该等情况仍无法避免),则交货期应据此适当延迟。在发生劳资纠纷、生产中断、供应商生产中断(在更改订单不可行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包括公共措施实施和交通工具引起的货运公司业务中断,此条也适用。
5.7 FIDLOCK有权在不会对客户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分批交货。
5.8 如果客户不接受货物、分批的交货或全部的交货,即使在规定了适当的最后期限之后也不接受的情况下,FIDLOCK有权一次性收取订单金额的20%作为损害赔偿,除非客户有证据可证明未对FIDLOCK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未达到订单金额20%。
5.9 如果客户不接收货物或故意违反合同义务,FIDLOCK有权要求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任何额外费用,并保留提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在客户不接收货物或违约时,货物的意外损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5.10 FIDLOCK对因非故意或因严重过失而造成的交货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负责。每造成一个星期的延误,一次性赔偿交货价值的3%,但赔偿总额不超过交货价值的12%。
5.11 客户就因FIDLOCK非故意或严重过失而造成的延误交货享有的法定索赔权利不受影响。
5.12 因客户责任客户未履行买卖合同而造成的损失,FIDLOCK有权要求合理赔偿。
6. 定制订单
6.1 对于为客户定制的产品,在生产开始前应支付订单价值的50%作为预付款,剩余50%应在收到发货通知时或取货前七天支付完毕。
6.2 仅限于在客户放弃定制产品的规格表的情况下,第一次订单生产交付的产品规格被视为双方接受的产品规格。
6.3 在交付定制产品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少交或多交的情况,只要与订购的数量相差不超过5%,就不存在缺陷索赔。
7. 付款方式
7.1 每次交货都将单独出具一份注明交货日期的货单。此条也适用于分批交货。订金将按比例分摊到相应的交货批次中。
7.2 除订单确认书上另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情况外,发货之前七天内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如果是初始订单,订金应至少为合同价值的50%。
7.3 客户在发出有正当理由的缺陷货物投诉通知的情况下,可暂时扣留与索赔标的对应部分的销售价款。
7.4 在合同订立后,倘若出现延迟付款、支票或汇票遭拒或客户的其他任何重大资产损耗而导致的逾期付款及利息支付,FIDLOCK有权仅在预付款的情况下进行交货,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账单金额,并有权要求以现金或证券形式返还承兑汇票付款。
7.5 即使FIDLOCK未发出催款通知,客户超过约定的付款日期仍未付款,即构成违约。 如果客户违约,FIDLOCK有权决定和选择以下处理方式:①FIDLOCK解除合同,没收订金,终止发货。②FIDLOCK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且按照迟延支付的时间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在后续货款中予以抵扣。
7.6 FIDLOCK有权就第二次催告收取人民币50元的费用,并就每次催告分别收取人民币50元的费用。由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迟延付款)而产生的任何合理维权支出,由客户承担。
7.7 已付款项只允许抵销无争议的索赔或已作出最终判决的索赔。如果反诉是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客户才有权行使留置权。
7.8 购货款只能支付到FIDLOCK指定的对公账户。其余个人账户FIDLOCK不予承认。
8. 保修保证
8.1 合同产品的产品质量属性仅通过FIDLOCK发布产品文件记录、订单确认书和本通用条款(GTC)中载明的信息确定。客户预期的产品是否适合其目的,不等于产品质量的内容。由所用材料的自然不规则性造成的、受制于行业习惯和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微小的偏差、由于产品自然属性造成的磨损、与产品目录或类似宣传材料或报盘中所描述的特性(例如形状或颜色)的偏差,均不应视为产品缺陷,亦不认定为产品的质量问题。
8.2 通用条款(GTC)所提供的保修保证不包括由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害或缺陷:(i)对产品进行未经授权的更换、修理或维护;(ii)疏忽、意外事故、误用或不适当、不适宜或不正常使用产品。(iii)未严格遵守FIDLOCK有关产品的安装、操作、维护或修理的说明;(iv)未经授权修改产品,或(v) 产品暴露在不合理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破坏行为、暴力环境下使用或爆炸。如果客户或产品用户发现磁铁磁力减弱或软化和/或FIDLOCK产品的磁性不足(即扣具缺乏自锁功能),客户或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如果客户或产品用户在磁铁或磁性恶化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产品,这种缺陷不在本保证范围内。维修或改动需得到FIDLOCK的明确书面同意。如果客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未经FIDLOCK事先书面批准而对产品进行改动、修改或修理,则所有保修保证均失效,保修义务终止。客户同意并承认,对产品的任何和所有修改,即使得到FIDLOCK的明确授权,其风险和责任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8.3 客户有义务审查订单确认书中提供的规格是否足以满足客户使用该产品的目的和需求。
8.4 只有当客户已适当履行了检查和投诉的义务, 客户才享有保修权利。客户有义务审慎检查和接收收到的产品。客户对明显缺陷的检查必须在目的地收到产品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进行。由于未照上述检查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8.5 客户通过对交付产品或初次样品的仔细检查本可以发现产品缺陷,在交付货物或对样品进行初次检查之前已确认交付的产品,在产品交付后再对产品缺陷的投诉将不被接受。
8.6 客户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三(3)个工作日内报告明显的货物缺陷和短交(货件短少)。客户必须在发现不明显的缺陷后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8.7 如果在风险转移时发现货物有缺陷,FIDLOCK可在随后的履约索赔范围内,在货物退回后10天内自行决定修理或重新交付货物。
8.8 如果FIDLOCK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或遵守合同条款,客户可以书面形式设定14天的合理履约期要求FIDLOCK履行义务。如果该期限届满而仍未履行,客户可自行决定要求降价或解除合同。
8.9 客户因货物缺陷而提出的损失索赔仅限于可预见的和不可避免的损失。客户有义务通过尽早及时检查货物来减少任何可能的损失。
8.10 如果客户为公司,客户的保修请求时效为12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保修请求时效应从退回有缺陷的货物之日起,在维修或更换的期间暂停计算。
8.11 如果投诉不成立,客户应向FIDLOCK偿还因处理投诉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8.12 在FIDLOCK进行最终检查并经双方同意交付给消费者之前,客户不得将有缺陷的货物转售给消费者。
8.13 客户应该给予FIDLOCK合理的时间去检测确认客户所称的缺陷。客户提出拒收的货物必须立即退回给FIDLOCK。如果投诉成立,FIDLOCK承担运输费用。如客户未退回货物或未经FIDLOCK同意而对拒收的货物进行改动的,客户丧失对产品缺陷的任何保修请求,FIDLOCK可以拒绝退货。
8.14 客户对FIDLOCK的追索索赔,需在客户与自己的客户签订的协议未超法律强制性规定范围以及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下,才能被FIDLOCK接受。
8.15 FIDLOCK交付的保修产品至客户在订单中指定的交货地点,除此之外,FIDLOCK不承担额外费用。因行使保修请求额外花费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费、差旅费、劳务费和材料费及因此运输而增加的费用,FIDLOCK不承担。
9. 所有权保留
9.1 客户付清购货款之前,以及客户履行完全部合同附属义务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FIDLOCK。
9.2 FIDLOCK对货物的所有权保留权可以延伸到其他商家,直到所有因商业关系而产生的索赔都得到解决(延长保留)为止。
9.3 在以汇票支付的特殊情况下,FIDLOCK对货物的所有权的保留权直至出票人汇票兑现时终止。
9.4 如果FIDLOCK解除合同(特别是由于客户拖欠付款的情况),FIDLOCK有权要求返还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为了行使这一权利,FIDLOCK可以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入客户的营业场所。如果FIDLOCK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所交付的货物,即视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
9.5 客户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质押或将其转让作为担保。如果第三方想要扣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FIDLOCK。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或第三方应向FIDLOCK提供保护FIDLOCK财产权所需的所有文件,特别是扣押协议的副本。如第三方不能补偿这些费用,客户应向 FIDLOCK赔偿因第三方扣押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合理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
9.6 客户应以普通商户应有的审慎态度将所售货物进行区分,以可识别的方式进行存储和管理,并为货物投保,以防止火灾、水和冰雹的损害。客户在此将任何相关的保险索赔权转让给FIDLOCK。FIDLOCK在此接受这一转让。
9.7 客户可转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但客户未履行完付款义务情况下除外。对于任何转售的货物,客户在此将因与其客户或第三方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包括增值税)一并转让给FIDLOCK。FIDLOCK在此接受这一转让。
9.8 客户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将所有权保留的商品与他们自己的或第三方的商品合并或加工,但客户未履行完付款义务情况除外。在合并或加工的情况下,FIDLOCK获得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其所拥有的货值为货物和相关产品或新制成品按比例分配后的价值。在销售相关产品或新制成品的情况下,客户应将与自己的客户或第三方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索赔请求权按共有权比例转让给FIDLOCK。FIDLOCK在此接受这一转让。
9.9 客户仍然有权在信用托收的基础上收取指定的债权(债权收益),且不影响FIDLOCK收取债权的权利。但只要客户债权未被撤销,FIDLOCK 将不得行使该权利收取债权。在受托关系终止后,客户有义务立即通知其自己的客户收取债权权利的分配情况,并向FIDLOCK提供收取债权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如果客户破产,FIDLOCK应有权根据破产条例分割货物或分割替代物。分割的物品应在一(1)周的期限内立即提供给FIDLOCK,未经FIDLOCK同意,不得出售。在对所有权保留的货物进行清算时,FIDLOCK应从销售所得中扣除费用和利息,并以采购价格抵消这些费用,剩余部分应支付给客户。这应同样适用于由FIDLOCK提出收取债权的情况。
9.10 客户转售或使用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的权利和收益权应随着暂停付款、对保留货物或其代替物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或启动破产程序、或对支票或汇票提出异议而终止。
10.责任限制
以下责任限制适用于基于任何合同或非合同的法律基础引发的责任,包括保修保证和质量保证。但不影响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10.1 对于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简单过失性损害,卖方的责任仅限于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和金额。这一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有责伤害,或由于恶意隐瞒缺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在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可预见的和合同规定的损失由产品责任保险的最高金额来承担。
10.2 如果有缺陷的产品导致了召回,因召回而产生的费用责任应限于FIDLOCK的产品召回保险的范围和金额。此外,只有在FIDLOCK被告知召回且给予合理期限的情况下才承担这些费用。
10.3 重要的合同义务是指,履行这些义务是适当履行合同的先决条件,并且一方通常可以信赖合同另一方履行这些义务。
10.4 对于非产品缺陷造成的伤害,FIDLOCK对一般过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是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伤害或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除外。
10.5 根据第2.4条,FIDLOCK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10.6 如果客户为公司,客户的索赔请求时效为12个月。这一时效期不适用于因FIDLOCK方面的严重或故意疏忽而造成的损害,也不适用于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伤害。
10.7 未经FIDLOCK明确的书面同意,FIDLOCK对因客户或第三方不当使用、装配错误造成的缺陷,或因客户或第三方进行的不恰当的修改或修理工作所造成的缺陷不承担责任。这也同样适用于货物存在轻微瑕疵的情况。
10.8 对于由客户造成的损害,或客户通过履行合同约定的合作或承担责任的义务,特别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和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本可以避免的损害,FIDLOCK不承担责任。如存在异议,客户应提供履行这些义务的证据。
10.9 FIDLOCK对国家或国际禁运和(或)制裁不承担责任,例如履行禁令等。
10.1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FIDLOCK的责任仅以 FIDLOCK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为限。
10.11 排除或限制FIDLOCK的责任的情况,也适用于FIDLOCK的雇员、工人、职员、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11. 产品缺陷和召回
11.1 合同双方应事先尽可能在合理的情况下将任何召回措施的内容和范围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机会发表意见。
11.2 FIDLOCK只有在FIDLOCK主动召回产品,或主管当局出于法律原因为防止健康风险而召回产品时,才对产品的召回负责。
11.3 第10条第2款在此不受影响。
12. 设计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
12.1 客户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复制、公开、传递FIDLOCK的方案。
12.2 如有违反,FIDLOCK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每个复制的物品索赔金额应为对应FIDLOCK相应每个产品合同金额的100%加上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费用在内的合理维权支出。每个产品合同金额以FIDLOCK在客户违反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价格表为计算标准,如果没有价格表,则应以对其他买方的销售价格作为控制措施。FIDLOCK要求赔偿的权利仍然不受影响。
12.3 客户确认所交付的货物以及所使用的技术和做法均属于FIDLOCK的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并且在销售货物时,只授予客户对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权,并不等于授予知识产权使用权,且不转让其他任何权利。若要转让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客户可以要求FIDLOCK提供一份详细的知识产权清单。客户有责任单独确认其使用FIDLOCK产品进行其设想的应用时不存在法律瑕疵,特别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产权。
12.4 客户应将其从商业关系中获得的所有文件(包括样品、模型和数据)和信息仅用于合同目的,并在使用时保持与使用其自身文档时同样程度的谨慎。当FIDLOCK指定为机密文件或有明显的保密利益时,客户应以普通商户应有的审慎注意态度不向第三方泄露FIDLOCK文件和信息。
12.5 第12.4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收到文件或信息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12.6 该义务不应适用于众所周知的或客户在收到时客户已知晓的且无保密义务的文件和信息,或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收到的或由接收方在没有利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或文件的前提下独立开发的文件和资料。
12.7 FIDLOCK保留提供给客户用于审核报价的插图、图纸、演算、样品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除非FIDLOCK给予明确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将这些文件提供给第三方。所有提供的文件只有在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才对FIDLOCK具有约束力。
12.8 如果没有在要约的基础上达成合同,这些文件应当立即退回给FIDLOCK。
13. 附属条款
13.1 GTC后续的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13.2 客户向FIDLOCK发出的或涉及第三方的声明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
13.3 本GTC中包含了合同各方的所有约定,目前没有附加协议。
13.4 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构成对相关文本的最终释义。
13.5 FIDLOCK不主张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
14. 管辖权
14.1 本GTC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GTC产生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14.2 因本GTC产生的争议,一致同意专属管辖地应为中国深圳。
15. 外国交易
对于与注册地址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客户进行的交易,应适用以下附加条件。
15.1 所有的交易,包括汇票和支票交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如果合同是用几种语言拟定的,则以汉语(中文)版本为准。
15.3 应适用公历。
15.4 考虑到夏令时和标准时间,应适用FIDLOCK营业地的当地时间。
15.5 除非另有约定,付款应以人民币(CNY)支付。汇率的变化不应影响购买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和其他支付义务。
15.6 因执行买卖合同和交付而产生的关税、费用、征税和任何税款均由客户承担。
15.7 FIDLOCK对合同货物是否符合客户所在国的国家法规不承担责任,对于货物的运输交付或在其他任何方面的法律合规性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无效、合同漏洞
16.1 如果本GTC的现有或未来的条款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或随后失去其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这同样适用于本GTC存在漏洞的情况。
16.2 为了替代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者为了填补漏洞,应选择适用尽可能接近原GTC条款目的且法律允许的条款。这也适用于基于例如本GTC中指定的履行方式或时间(最后期限、日期)的条款无效的情况下,选择尽可能接近原GTC目的且法律允许的履行方式或时间(最后期限、日期)来进行替换。
16.3 如果上述某个条款仅能通过特殊形式要求的协议才产生效力,有关各方有义务依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声明。
2025 年 9 月,于中国深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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