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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泉州梅峰扣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梅峰扣具商店侵犯我司相关专利权的公告

基本案情:

      我司发现泉州梅峰扣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梅峰扣具商店(以下合称“梅峰扣具”)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数款磁吸扣具侵犯了我司合法有效的涉案专利权。针对梅峰扣具的侵权行为,我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保护我司合法权益。

 

      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我司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梅峰扣具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我司专利号为ZL200980106370.0、名称为“带有负载保护的机械磁性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之行为。

      2. 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2024)最高法知民终851号】,驳回梅峰扣具的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专利:

      我司名称为“带有负载保护的机械磁性连接结构”,专利号为ZL200980106370.0的发明专利。

 

      法院确认构成侵权的磁扣与FIDLOCK正品磁扣的比对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此基础上,我司郑重声明:

       侵权扣具生产商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以及品牌方将侵权扣具应用在其成品上的制造及销售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外观设计与我司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一致或者几乎一致,或者技术方案与我司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的非FIDLOCK产品,请各扣具销售商以及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均践行审慎义务,确认是否侵犯专利权,也请各扣具工厂、销售商、品牌方等勿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侵犯我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对于具有侵权故意的,无论是销售商、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还是扣具工厂,我司都将依照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各销售商、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以及工厂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广大合作伙伴、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发现市场中存在疑似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行为,欢迎通过以下渠道向我司举报。我们将对相关线索严肃处理,并依法维权。

 

联系邮箱:legalchina@fidlock.com.cn 
联系电话:0755-21057548

 


费得洛克有限公司(Fidlock GmbH)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