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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司对泉州匹克鞋业有限公司专利维权胜利的公告
基本案情:
我司发现泉州匹克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匹克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其鞋类等成品中使用涉嫌侵权的磁扣产品,严重损害我司基于专利权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司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请求,以保护我司合法权益。
近期,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案号:闽泉丰知法裁字〔2025〕1号),确认匹克公司上述侵权行为构成对我司专利权的侵害。行政裁决责令匹克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侵权磁扣产品,以及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包含侵权磁扣的鞋类等侵权产品。
涉案专利:
• ZL200980106370.0(名称为“带有负载保护的机械磁性连接结构”)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构成侵权的磁扣与FIDLOCK正品磁扣的比对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在此基础上,我司郑重声明:
侵权扣具生产商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以及品牌方将侵权扣具应用在其成品上的制造及销售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外观设计与我司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一致或者几乎一致,或者技术方案与我司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的非FIDLOCK产品,请各扣具销售商以及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均践行审慎义务,确认是否侵犯专利权,也请各扣具工厂、销售商、品牌方等勿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侵犯我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对于具有侵权故意的,无论是销售商、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还是扣具工厂,我司都将依照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各销售商、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以及工厂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广大合作伙伴、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发现市场中存在疑似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行为,欢迎通过以下渠道向我司举报。我们将对相关线索严肃处理,并依法维权。
联系邮箱:legalchina@fidlock.com.cn
联系电话:0755-21057548
费得洛克有限公司(Fidlock GmbH)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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