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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lock GmbH公司对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湖北欧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维权胜诉公告

涉案专利:我司名称为“用于连接两个部件的闭锁装置”、专利号为“ZL201080005487.2”的发明专利。

 

基本案情:

      我司发现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湖北欧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二被告”)未经我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OTT”、“欧图”等品牌名义,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磁吸扣具,严重损害我司基于涉案专利权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以保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经法院查明,认定二被告作为关联主体,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中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分工合作,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我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

      4.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侵权的磁扣图片展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在此,我司郑重声明:

      侵权扣具生产商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以及品牌方将侵权扣具应用在其成品上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外观设计与我司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一致或者几乎一致,或者技术方案与我司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的非FIDLOCK产品,请各扣具销售商以及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均践行审慎义务,确认是否侵犯专利权;也请各扣具工厂、销售商、品牌方等勿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侵犯我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对于具有侵权故意的,无论是销售商、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还是扣具工厂,我司都将依照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各销售商、扣具产品合作生产商以及工厂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大家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如有发现市场上存在疑似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行为,欢迎各方通过以下渠道向我司提供相关线索。我们将对相关线索严肃处理,并依法维权。感谢!

 

联系邮箱:legalchina@fidlock.com.cn 
联系电话:0755-21057548

 


费得洛克有限公司(Fidlock GmbH)

2025年8月18日